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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编写过程粗心大意而致上千万元工程投标作废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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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标书编写,对细节不重视,文字表达有误,致使标书作废,整个事件原因就因为粗心大意生祸端。此事发生在2007年3月初,江西省高安市人民医院门诊综合大楼工程开始招标,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下称“九江一建”)参加投标。眼见公司已在竞标中领先,可另一投标企业却突然指出九江一建的《承诺书》有错误:其中第五条内容竟然是“承诺中标后转包或擅自分包”!

九江一建项目负责人当时也一头雾水,一查才发现,由于打字员和复核人员的粗心大意,打漏了一个“不”字。这位项目负责人痛心地说:“即使我们存心要转包分包,也不至于傻到黑纸白字写上去啊?粗心大意真是害死人!”

而评标委员会则认为,标书不存在“含义不明确”的问题,而是很明显的“重大偏差”,所以拒绝九江一建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接宣布了该标作废。

复函明确:文字遗漏可澄清

没想到一字之误就让上千万元的工程“出了岔儿”,九江一建提出申诉要求复议。高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认为,这样的事还是第一次遇到,虽属小概率事件,但具体如何处理,却对今后的工作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为此,高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向上级宜春市有关部门进行请示,要求进行裁定。宜春市随即又向江西省有关部门请示。

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复函认为:“九江一建《承诺书》中首先明确表示‘若我司有幸在门诊大楼工程投标活动中中标,我司承诺毫无保留地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各项条款’,而在后面的八条承诺中有七条均按招标文件进行了承诺,只是第五条承诺将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未经招标人许可,不得分包,不得转包’打印为‘承诺中标后转包和擅自分包’。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办认为该问题为明显的文字遗漏错误,不属于重大偏差可要求该投标单位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虽然接到省招投标办意见,高安市招投标办还想进一步请上级部门明确作出裁定。仍以“…… 重大偏差由评标委员会集体书面认定并签字”为理由,坚持认定为废标,并依据原结论进行了公示。

对此,宜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介绍说,《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第1 1条规定,“评标活动有明显错误的,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对评标结论有重大争议,经核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复议,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宜春市招投标办已经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

另外,宜春有关部门就此又向建设部有关部门请示,得到的答复为:省招投标办的复函已经很明确地表达了意见,无须再作出裁定。另外,评标委员会对废标处理应该慎重,尽可能保证充分竞争。

  教育深刻:小“疏忽”影响事成败

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宜春市招投标办主任刘强说,此事不仅对我们如何认定招投标中的“重大偏差”和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工作有启示,而且对参与投标的企业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教育意义。招投标中,企业在关键字眼的一个小“疏忽”可能会导致的后果是难以预料的,甚至一个小小的“细节”就影响到了整件事的成败。

来源/:卢刚 冯丽《中国招标》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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