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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享受退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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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重要作用日益凸显,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趋势。为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并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的要求,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符合一定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通知》对货物适用退免税政策的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通知》提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同时,《通知》明确,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即: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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